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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真自治县财政内部控制制度

 

 

 

 

 

 

 

 

 

 

 

 

 

 

 

 

道真自治县财政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财政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相互

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安全、

有效、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乡(镇)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业务工作负总责。对会计内部控制要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要求岗位人员建立健全经费收支、实物购进、领用、保管等登记账薄。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为各级

领导快速提供可靠决策依据。

()加强预算控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

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实际。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

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

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

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

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会计出纳业务不能一

人双岗;财政所长不能操作会计、出纳业务及实物、票据等保管

工作;财政所长要对总预算会计进行稽核,总预算会计对内部其

他会计进行稽核,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各办其事,确保不

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指标、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收支票据审核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七条 单位总预算会计应当“重预算、重管理、重分配、重监督”的四重做法。

第八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大额资金支出,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小额(1000元以下)资金在正常开支范围,由分管领导审批,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

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严格照“谁管理、谁验收、谁负责”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不能虚列投资完成额,禁止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采办分离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遏制采购中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单位对收入按政策规定足额征收,不能多收或短收,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能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不能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能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财政专户资金,不能将应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不能虚增、虚减财政收入及财政支出,不能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不准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第十三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内部报告控

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十四条 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十五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第十六条 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汇总、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单位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的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 现金控制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拨款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会计软件管理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条 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单位或个人用款时,财务人员应当提前向支付部门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相关有效附件。

()支付部门根据该单位预算指标及用款计划,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支付部门应当拒绝支付。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拨款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四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六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单位与单位之间付款,采用划拨或转账方式进行。对支付个人代领现金,必须使对方出示证件履行签字手续。对复印单据不能作支付依据。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定期核对银行账户余额,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现金出纳

业务必须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不准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不准转借、串用、代开财收入票据,不准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在操作业务时,由出纳人员(拨款人员)盖好个人印鉴名章后,交审核人员审核盖全分管的印鉴章,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盖印鉴章的经济业务,必须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单位出纳人员不能私自借出公款,更不能在月终还、借循环短借公款及白条抵库;对职工外出学习、出差等借款,借款者返回单位一周内结清账务,余款退回,前账未清,后账不借。

第三十四条 对一般正常性开支多付超拨资金,应及时追回,不能抵减次月支付计划。

第八章 财政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

()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付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及操作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时一人操作全部印章的现象。

()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

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资金收付网络系统是否建立安全责任制度。特别是编程与操作、机密数据的接收与传送、安全管理与系统管理、密钥管理与其它工作职责分离制度是否建立。

(六)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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